旅客運送契約

Contract of Carriage

旅客運送契約

購買車票:

  • 一、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
  • 二、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【座號】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、【車次】、【班車等級】及使用期間。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,以供旅客查詢。
  • 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、乘車起迄站名、路線起迄區間、【座號】、票種、票價、票號、【車次】、【班車等級】及使用期間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事後不予受理。
  • 四、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【期限】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。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。
  • 五、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(例如各類回數票等)應記載業者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、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、次數、發售編號、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。
   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,得僅記載發行人、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,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,以供旅客隨時查詢。
  • 六、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  • 七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    • 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        1、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        2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        3、兒童票:
        (1)、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    (2)、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四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四十五公分而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        (3)、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        4、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得購買半票,身高超過150 公分之未滿十二歲兒童應出示身分證明。
    • (二)學生、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:
        1、【具正式學籍並持有有效期間內學生證之學生】
        2、【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】
  • 八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,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,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。
  • 九、電子票證(含敬老卡等社福卡)使用規則詳如各縣市政府電子票證(含行動支付)優惠票價暨使用規則。

補票、退票及手續費:

  • 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  • 二、未到目的站提早刷卡,且造成票價短收者,應補足差額
  • 三、旅客辦理退票時,不對號之車票,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,不扣手續費。對號之車票,應在該車次開(發)車前辦理,並依下列基準計扣手續費:
  • 票價0元至200元(含)以下,收取手續費10元。
  • 票價201元至400(含)以下,收取手續費15元。
  •  票價401元(含)以上,收取手續費20元。
  • 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,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。
  • 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,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,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,退還餘額。
  • 四、旅客下車時,【應將車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】;【持用長期票證者,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】。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:
  • 旅客遺失車票者,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,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。
  • 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。
  • 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,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。
  •  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,無須再補票。
  • 五、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:
  • 旅客誤乘班車者,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原購車票註明「路程錯誤」,並得辦理退換票,不收手續費。
  • 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  • 六、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:
  • 旅客購票時,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、起迄名、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。如上車前有錯誤,得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。

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
  • 一、身患傳染病者或流行疫情期間不配合政府政策要求者。
  • 二、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。
  • 三、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。
  • 四、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品。
  • 五、無障礙公車輪椅區限乘輪椅(含電動輪椅),如無法以車上設備固定、尺寸過大有影響乘客通行與乘車安全之虞者、重量過重致升降設備及渡板有操作安全疑慮者,得拒絕其乘車。
  • 六、攜帶小動物所攜帶小動物(貓、狗、寵物鳥、龜、兔、魚蝦等)之寵物箱(容器)尺寸限制: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、寬45 公分、高40公分。
    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
    • 旅客攜帶鳥禽(如經濟動物雞、鴨、鵝、火雞、鵪鶉及鴕鳥等),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,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。
    • 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    • 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    • 散發異味者。
  • 七、乘客攜帶小動物,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,包裝完固 ,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,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,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為限,並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。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,不在此限。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。
  • 八、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  • 寵物箱(容器)尺寸限制僅適用於台中地區

旅客乘車規定:

  • 一、乘客請於站牌處候車,於班車進站時,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。
  • 二、搭車時應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勿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按鈴,並待車輛停妥後,再離座下車。
  • 三、座位上旅客應繫安全帶。
  • 四、應禮讓老殘婦孺。
  • 五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、嚼食檳榔。
  • 六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  • 七、未滿6歲兒童須成人陪同並注意其乘坐安全。

班車行車規定:

  • 一、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  • 二、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,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,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•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,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。
    •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,得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公司指派特定車輛。
    •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,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或公司指派特定車輛。
    •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,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,並退還全程票價。
    • 退還車票均應由駕駛人員負責簽字,並註明經過及原因。

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:

  • 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  • 二、旅客交運行李,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,體積最大以一五○立方公寸,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,超過其限制者,得拒絕承運。
  • 三、攜帶寵物需自備籠子,自行車需摺疊或拆解放置於攜車袋中,限攜帶一件,且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,不佔位者不另收費,佔位者購買半票。
  • 四、旅客攜帶車身折疊後尺寸長寬高合計在220公分以下之非動力式折疊腳踏車,免加收費用;惟須隨時注意其他乘客上下車動線並自負保管責任。
  • 五、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,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,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辦理賠償,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,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。

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


誤點處理:

  •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
  •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(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


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


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

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