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

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10850147459號公告訂定

壹、購買車票:
一、旅客得選擇以【票證】或【投現金方式】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
【上】【下】車時交付。
二、持用優待票者,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
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、全票票價補票。
三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
(一)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:
1、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
2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。
3、兒童票:
(1)免費: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,經出
示身分證件者。
(2)半票: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,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
未滿十二歲,經出示身分證件者。
(3)免費之兒童,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,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
同行為限,逾限者,應購買半票。
(二)【學生】優待票之規定:
1、【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】。

貳、補票:
一、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,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;如無正當理由,並得加收
百分之五十(隨相關規定調整)票價。
二、旅客誤乘班車時,本公司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,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
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,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「路程錯誤」方可延
期有效,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,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
時,應分別補收或退還。

參、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:
(一)【身患傳染病者】。
(二)【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】。
(三)【酗酒或狀似瘋癲者】。
(四)攜帶違禁品、危險品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、厭惡
品。
(五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。但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、導
聾犬、肢體輔助犬,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
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。

肆、旅客乘車規定:
一、搭車時請握穩扶桿、勿隨意走動、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,下車請提早
拉鈴。
二、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。
三、車廂內禁止吸菸。
四、遇有緊急事故,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。

伍、班車行車規定:
班車之行駛路線圖(含停靠站)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,均按路線行駛、停靠及按時發
車。但如遇集會地區、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,機械故障、氣候變化致無法行
駛,或其他必要情況,得加以調整變更,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。

陸、行李攜帶及行車事故賠償:
一、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,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,
得攜帶上車,並應自行照料。
二、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害、死亡或財物毀損、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
任。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
法」規定辦理。
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,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。
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、過失所致者,本公司不負損害
賠償責任。

柒、因故不能運送旅客之處理:
班車行駛途中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(如路阻、交通事故、車輛故障等),致不能
運送旅客,本公司應安排旅客免費改搭下次班車或其他路線班車。

捌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,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。

玖、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
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
拾、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旅客權益受損,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,旅客亦得向公路主
管機關、消費者保護機關、團體等申訴,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。

拾壹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其他相關法令、習慣、誠信原則處理。